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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义县万埠中心卫生院等六家卫生院艾滋病检测点资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10-31

发文字号

洪卫审批字[2014]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昌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31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安义县万埠中心卫生院等六家卫生院艾滋病检测点资格的批复

洪卫审批字[2014]70号

2014年10月31日

安义县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安义县乡镇卫生院艾滋病检测点进行复审的申请》(安卫文(2014)25号)已收悉,根据《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工作规程》和《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局申报的安义县万埠中心卫生院等六家卫生院艾滋病检测点资格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同意将安义县万埠中心卫生院、龙津卫生院、长埠卫生院、黄洲卫生院、新民卫生院、乔乐卫生院分别列为艾滋病检测点。

  艾滋病监测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你局应加强辖区内艾滋病检测点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安义县万埠中心卫生院等六家卫生院应在规定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遵守国家法规和有关规范,检测顺序及程序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规范》和《江西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发现及保管规程》要求。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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