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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13

发文字号

洪卫医字[201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昌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13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洪卫医字[2016]2号

2016年1月13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各市直、市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卫医字[2015]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完成医疗技术备案登记工作。请各县(区)、市直市管医疗机构根据《江西省试行备案制管理医疗技术目录(2015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对于已开展《目录》内医疗技术,且已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临床应用审核的医疗技术,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市直市管医疗机构需于2016年1月31日前携带相关审核许可材料,填写《备案表》,到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处盖章确认。进行医疗技术备案登记,由委行政审批服务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进行注明,按《目录》要求备案,于1月30日前完善备案表(附件2)并交至我委医政医管处,县(区)属医疗机构到县(区)卫生计生委进行备案。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所管辖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清理,并于4月30日前将汇总表(附件三)报至我委医政医管处,市直市管医院直接报送。医疗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市卫生计生委将统一汇总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运用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在网上公示。

  联 系 人:委医政医管处 罗凯强 彭军华
  联系电话:83986757
  电子邮箱:wsjyfc8398675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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