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9-05
渝府办发[2016]17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16-09-0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177号
2016年9月5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监管严密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管理
(一)全面实行疫苗集中采购。
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使用计划,报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后,通过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由公民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受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在市级公共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具体采购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另行制订。市卫生计生委可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需要及疫苗供应情况,对部分疫苗实行应急采购和调配,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严格规范疫苗销售行为。
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上述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统一疫苗配送途径。
疫苗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直接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将疫苗配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第一类疫苗运送分发至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第一、二类疫苗分发或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四)保证疫苗全程冷链储运。
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定时监测和记录温度并保存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受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核实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
(一)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提高接种服务可及性。
全市预防接种工作实行集中接种服务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规范设置接种单位(门诊),明确其预防接种责任区域,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原则上,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5公里;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和接种点。
(二)强化接种资质管理,提供均质化接种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服务,按照《重庆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做到冷链配备、疫苗管理、公示内容、服务流程、接种登记、工作制度“六统一”。接种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并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能上岗。《重庆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三)规范接种服务行为,保障预防接种安全。
接种单位要主动及时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在对儿童实施接种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接种人员要遵循《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严格执行接种告知、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预防接种程序。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严禁违规采购、销售和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对第二类疫苗资金实行财务部门统一收支,集中核算管理,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开展查验补种、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工作。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督促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补种。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后,组织实施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跨区县(自治县)或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由市卫生计生委报市政府决定,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五)做好异常反应处置,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强化报告措施,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调查诊断、鉴定、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化解矛盾。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鼓励探索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疫苗全程可追溯系统。
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涉及退回疫苗的,必须经原渠道退回。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本行政区域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两部门监督下实施退货。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运用药品电子监管码,实现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二)加强疫苗质量的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疫苗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等行为。严厉查处疫苗生产企业、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疫苗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三)加强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定期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卫生监督。重点针对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情况,以及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规分发、供应疫苗,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接种、销毁等记录,未取得资质开展疫苗接种等行为。严厉查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疫苗接种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疫苗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加强疫苗价格的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疫苗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对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预防接种工作机制和年度目标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预防接种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落实经费保障。
市政府负责第一类疫苗购买、储存和运输经费,保障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冷链系统建设、更新和运转。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保障责任,根据支出责任划分,将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障,将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运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纳入本级财政滚动预算编制、逐年安排。
(三)调整完善收费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四)广泛深入开展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新闻发布、政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开展预防接种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作用,切实加大预防接种知识宣传力度。通过开设预防接种健康教育课、健康梦想课堂、制作播出免疫规划公益广告、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以及电子屏宣传、专栏宣传等措施,大力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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