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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11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16年10月11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通知,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计生食品安全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积极争取政府和编制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把卫生计生食品安全职能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职能有部门承担,有人员履职。要积极部署安排、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含哨点医院)负责同志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通知》(陕卫监督发[2015]58号)等法规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行业内深入人心、人人皆知。

  二、明晰职能,提升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及哨点医院,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疾病预防控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人员培训和实验室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标准宣传、风险监测及食源性疾病管理等职能得到落实。

  三、主动作为,严格奖惩。卫生计生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要以当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为警钟,进一步明确思路,落实责任,主动作为,依法履职。对工作积极主动,在管理制度上有所创新、工作能力和质量大幅提高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因未履行职责,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按照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委党组印发的“三项机制”研判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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