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和创建工作的通知
2016-08-04
京旅发[2016]31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16-08-04
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京旅发[2016]315号
2016年8月4日
各区旅游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现转发你们,望按照通知精神做好申报和创建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申报和创建工作
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探索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新理念和新模式的实际步骤,是推动旅游业与养老相结合、与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深度融合的有效手段。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和创建工作,把它作为推动本区域旅游和中医药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以加快我市中医药健康旅游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产业化运作,推动我市中医药健康旅游快速发展。
二、要严密组织实施
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标准条件,严格申报程序。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逾期不受理。
(一)“示范区”申报:全市“示范区”不超过2个,申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区(含)以下地方政府。(1)区级地方政府申报,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条件向市旅游委和市中医局提出申请,自愿申报。(2)区以下地方政府申报,由地方政府向区旅游委和区中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旅游和中医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市旅游和中医管理部门申报。(3)市旅游委和市中医局联合审核后择优推荐。
(二)“示范基地”申报:全市“示范基地”不超过10个,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如医院、诊所、药店、景区、度假村、宾馆及中药材种养殖基地、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宣传机构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北京中医养生文化旅游示范基地。(1)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旅游和中医管理部门申报,区审核后报市旅游委、市中医局。(2)市旅游委、市中医局组织专家审核,择优向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三)“示范项目”申报: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可以联合申报),且能够提供较好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的相关产品、产品组合、服务包、线路、主题会议会展、节庆活动等服务内容。3年内可滚动连续申报,数量不限。(1)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区旅游和中医管理部门申报,区审核后报市旅游委、市中医局。(2)市旅游委、市中医局组织专家审核,择优向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三、要准确把握标准要求
一是自愿申报、真实填写。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都有相应的申报条件,申报单位要认真研读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的要求,并填写具体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二是专家评审、审核发布。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创建单位名单,再按照“总量控制、不搞平衡、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名单并发布。三是开展创建,验收认定。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周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专家委员会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最终认定“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
《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及申报表可从国家旅游局网站(www.cnta.gov.cn)和北京市旅游委网站(www.bjta.gov.cn)下载。
市旅游委联系人:王金潇,联系电话:85157332;邮箱:wangjinxiao@bjta.gov.cn;市中医局联系人:杜月辰,联系电话:8397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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