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8-30
川卫函[2018]22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川省
现行有效
2018-08-30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8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卫函[2018]229号
2018年8月30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的决策部署,保障癌症治疗临床用药需要,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工作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我委牵头制定了《2018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2018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1.工作目标。实施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在降税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降价效应。实行以省为单位的挂网集中分类采购,采取分步实施、动态调整、高效便捷的有效措施,切实降低抗癌药药品费用,满足群众用药需要。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癌症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供应稳定。坚持依法公开,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1.实施范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参加本次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2.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三、组织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2018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负责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专项集中采购范围
药品活性成分名称属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文件涉及的抗癌药。
五、分类采购方式
本次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类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等国家有新规定、新要求和新的招标采购结果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一)挂网限价采购
1.分类方式。属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29号)内的药品(以下简称“医保报销药品”),实行挂网限价采购。
2.作价方式。依据全国各省省级集中采购和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结果,以本厂同剂型同品规(片、粒、支)的最低省级挂网/中标价格,乘以申报包装数量(转换比)作为最高挂网限价,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最高挂网限价进行采购。无全国范围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价格的,暂纳入挂网限量采购,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自行议价采购,待有外省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价格时,纳入挂网限价采购。
价格要求及认定等相关细则按照现行四川省挂网限价规则执行。
3.动态调整。最高挂网限价实行动态调整,凡我省最高挂网限价高于全国范围内最新产生的最低省级挂网/中标价格的,将按照最新产生的最低省级挂网/中标价格进行调整。原则上每月调整一次,以上月最后1日外省正在执行的、最新产生的最低省级挂网/中标价格为比对调整依据,每月15日公布执行。
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药品,相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最高挂网限价不能价格倒挂,否则将按价低者调平。
(二)直接挂网采购
1.国家谈判药品。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和2017年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涉及的药品,以及2018年国家医保目录谈判准入的抗癌药,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的支付标准即为采购价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2.常用低价药品。属于常用低价药品采购范围的抗癌药,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进行采购。其他增补周期、参考价格提供等规定按照我省常用低价药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挂网限量采购
不属于医保报销药品的,以及属于其他采购类别但不愿执行本方案上述采购方式的,均纳入挂网限量采购范围,由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自主议价采购。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国家抗癌药降价政策,进一步在原议价采购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降价采购。
六、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为实现本次集中采购工作“高效、便捷”降税降价的目标,让患者尽快享受国家惠民政策和降价成果,减轻企业负担,本次专项集中采购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一)已挂网的产品。
1.按照本方案的分类采购方式,将本次抗癌药专项采购范围内的挂网药品纳入相应的采购类别进行采购。对资质过效期等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按照省药采中心的要求提供并完善相关资质材料。
2.纳入挂网限价采购的药品,按照国家降税空间全部让利于民的原则,参考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中相关药品的降价幅度,由各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代理商申报本次降税降价的下调比例及价格,并鼓励各药品企业在此基础上更大幅度地降低挂网价格,切实让利于民。
对不执行国家降税降价政策,未在规定时间申报降价的,暂纳入挂网限量采购范围,医疗机构必须在原采购价格的基础上降价采购。
3.纳入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属于国家谈判药品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常用低价药品的,鼓励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范围内进一步议价采购。
4.纳入限量采购的药品,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在原采购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议价并降价采购。
(二)未挂网的产品。
各药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资质材料。经资料审核合格,符合我省现行挂网相关规定,且自愿按本方案规定执行的,均可纳入本次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范围实行分类采购。具体时间、工作要求等信息请见省药采中心相关通知、公告。
对目前在我省挂网限量采购但又属于医保报销药品的,需按本条规定递交资料后增补为挂网限价采购或直接挂网采购。
(三)工作安排。
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2018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制定。
2018年9月底前,省药采中心全面启动专项采购工作,完成药品企业对已挂网限价采购产品申报降价的有关工作并及时公布;同步开展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新增补挂网抗癌药品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2018年10-11月,实施新增补挂网抗癌药品限价等工作。
2018年10-12月,开展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2019年,按本方案持续动态调整。
七、其他
本次专项集中采购抗癌药的采购配送要求、监督管理等相关事宜,仍然按照《四川省药品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川药采联办[2016]32号)、《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川药采联办[2016]28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7]117号)等文件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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