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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血液透析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1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函[201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血液透析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函[2015]18号

2015年5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就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血液透析中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满足尿毒症等患者就近血液透析需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依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我省设区市、县(市、区)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血液透析中心。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血液透析中心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血液透析机构的日常监管。

  三、血液透析中心准入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暂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征求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意见的函》(国卫医资源便函[2014]6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出台正式标准、规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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