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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30

发文字号

穗人社发[2017]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7]54号

2017年9月30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于新增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含36种谈判药品),其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分别为5%、15%。

  二、36种谈判药品中用于恶性肿瘤治疗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期间的辅助治疗”门诊特定项目支付范围。

  三、对于新增纳入省社会保险药品代码库的药品代码条目,经确定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范围的,同步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执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病人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中使用有医保支付限定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实行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责任医师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步建立事前确认制度。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加强有关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要建立健全医保医疗服务智能审核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情况要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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