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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龟芪参口服液严重违规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16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9]2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16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龟芪参口服液严重违规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9]226号

2009年7月16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局决定对在我省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龟芪参口服液(生产企业: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广告药品(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品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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