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4-01-04
云财规〔2024〕1号
其他
云南省
现行有效
2024-02-12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工作。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等安排,用于开展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及时提供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对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报送的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会同民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配合民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共同督促各地落实绩效目标。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分配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
第六条 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应当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工作,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经省级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各地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途:
(一)建设类补助资金,用于公建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提质改造,公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老年幸福食堂建设等。
(二)运营类补助资金,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和综合责任保险补助等。
(三)惠民类补助资金,用于发放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资金,用于开展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含老年优待服务、关爱服务),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老年人托管等。
第八条 补助资金根据不同的类别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重点向保障任务重、项目执行好、绩效管理优、工作积极主动地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一)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1.公办县级以上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省级仅对建设规模控制在3500㎡以内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按3500元/㎡进行补助,对改建项目按2500元/㎡进行补助。
2.公办街道(乡镇)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省级仅对建设规模控制在2000㎡以内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按3000元/㎡进行补助,对改建项目按2000元/㎡进行补助。
3.公办城乡社区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省级仅对建设规模控制在800㎡以内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按3000元/㎡进行补助,对改建项目按2000元/㎡补助。鼓励各地结合现有补助项目,统筹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
以上三项建设类补助,对地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区,补助标准统一上浮10%。具体建设规模及补助标准,每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4.提质改造项目建设补助:实施设施设备购置更新、适老化改造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测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对往年已补助过的新建项目、提质改造项目,5年内不再重复补助。
5.公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补助:对已建成但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改造。省级对消防验收合格的机构,按消防改造结算审计报告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个。
6.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补助:省级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给予3—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
1.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的5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补助,主要参考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分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根据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2.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参照《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规〔2019〕7号)执行。
3.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参照《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云民福〔2018〕5号)执行。
4.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省级按户均3500元的标准,结合改造任务量补助。
第九条 分配资金测算方法
(一)按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测算办法:根据年度资金保障能力,按相关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二)按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测算办法: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 = 各资金总额×
分配系数=因素1×权重1+因素2×权重2+因素3×权重3……
相关分配因素参照第八条。
为保持对各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择优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上报年度实施项目。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做好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素包括:基本情况、投资预算、资金用途、绩效目标、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完成时限等要素。对不符合补助范围或申报要素不全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每年制定下发年度项目指引,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项目遴选工作,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优先支持前期准备充分、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绩效和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绩效管理结果作为省级分配资金、调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州(市)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本地实际,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2日起施行,《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3〕35号)同时废止。省财政厅牵头出台的其他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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