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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7-01

颁发部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州(市)医保局,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规〔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生育支持政策顺利落地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含6个月)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假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退休后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发放生育津贴。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退休后,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时,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二、关于产前检查费

(一)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单位职工),在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设置产前检查费待遇过渡期。过渡期内生育的可继续享受各统筹地区规定的产前检查定额补助,过渡期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也可以享受《通知》明确的产前检查费待遇。

(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产前检查费时,医疗类别选择“生育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类别选择“门诊产前检查补助”。

三、关于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单病种包干标准直接结算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时,医疗类别选择“生育住院”,生育类别选择“顺产/难产/剖宫产”。《生育服务包(顺产)》已包含难产项目,顺产、难产按同一包干标准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直接结算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时,医疗类别选择“生育住院”,生育类别选择“顺产(按项目付费)/难产(按项目付费)/剖宫产(按项目付费)”。

(三)直接结算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时,单位职工仍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标准同步结算产前检查定额补助(2026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和生育营养补助,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垫付产前检查定额补助和生育营养补助给单位职工,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清算。

(四)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时,先按女方参保身份结算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如待遇水平与参保女职工不一致的,可补齐待遇。由男职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差额部分,手工报销时经办工作人员通过“生育医疗费报销”模块结算。

四、关于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一)单位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仍按各统筹地区包干标准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时,医疗类别选择“生育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类别选择对应的计划生育项目。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待遇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时,医疗类别选择“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

五、关于辅助生殖医疗费

(一)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4〕62号)执行,项目范围根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适时调整。

(二)单位职工2026年7月10日前实施辅助生殖的,可凭相关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政策报销最高3000元辅助生殖补助。2026年7月10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的实行直接结算,辅助生殖待遇2026年全年医保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

(三)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直接结算时,医疗类别选择“生育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类别选择“辅助生育技术”。

六、关于生育津贴

(一)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生育津贴金额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生育津贴直拨个人。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新发布标准执行,自发布次月1日起生育的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

(二)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由医保部门直拨个人,拨付信息同步推送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

七、其他生育相关待遇

(一)参保人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终止妊娠医疗费、辅助生殖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等,按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待遇结算。

(二)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孕前检查、生化妊娠、异位妊娠、减胎、保胎、诊断及治疗不孕不育等其他生育相关医疗费,按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待遇结算,不享受生育津贴。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为定点医疗机构开通“生育住院”、“生育门诊”医疗类别,确保定点医疗机构能够为参保人正常直接结算相关生育医疗待遇。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提供直接结算服务,除系统故障外,原则上不得让参保人垫付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直接结算时选择正确的医疗类别、生育类别、计划生育手术类别,准确填写就诊信息,结算时足额兑付相关待遇。

(三)因系统网络故障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相关待遇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手工报销时,通过“生育医疗费报销”模块报销,医疗类别、生育类别、计划生育手术类别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保持一致,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均按项目结算。

(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跟踪、评估,遇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联系电话:省医保中心:0871—63886117

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0871—63886061

省基金监评中心:0871—6388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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