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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5-10-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一、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

(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坚持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适度均衡统筹地区间待遇水平。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

二、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一)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长期护理保险费率全省统一为0.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适时调整筹资政策。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和个人各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统筹地区制度建立当年,费率可从0.15%起步,2030年过渡到0.3%,费率过渡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从0.3%起步。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灵活就业人员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0.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二)建立稳定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根据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长期可持续情况,制度建立当年,各统筹地区可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部分缴费费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经个人同意,个人缴费可由医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退休人员费款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具体资助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适时调整待遇政策。

(三)规范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支付。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五)做好政策衔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加强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全省互认,并按国家部署适时推动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费用由基金支付。

(二)建立支付机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制度。在国家指导下,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或服务项目,实行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推动长期护理与医疗康复、安宁疗护、养老服务等费用支付相衔接,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三)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

(四)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戒机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五)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制,指导各地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考核等管理机制。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适时完善异地参保和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六)强化服务供给。合理规划设置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培育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市场,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护理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构建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融合发展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失能评估、上门照护、机构护理等长期护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系统谋划和组织实施,在国家和省明确的制度框架下,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已开展制度试点的昆明市要调整完善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

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医保局牵头负责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优化调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省财政厅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协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省民政厅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配合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同做好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及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拓展护理服务供给,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省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保障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衔接,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征缴工作。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与省医保局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

建立重点联系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跟进调度各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建立风险防范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对制度运行风险的预见性,遇有重大舆情风险,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处置。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制度政策、体制机制、措施办法的衔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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