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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5-08-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云南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为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成果,做好集采药品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挂网衔接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质优价宜药品的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期满集采药品在接续采购(或新批次集采)替代前,作为过渡期集采药品,可继续按不高于其集采价格在采购平台带量采购目录挂网。过渡期集采药品无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可根据需要采购和使用。

二、自2025年1月1日以来,过渡期集采药品及协议期内按集采规则等被新批次集采替代的集采药品,中选企业可自愿申请按集采中选价格(不得高于申请时各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在采购平台直接采购目录直接挂网,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厂家(同一上市许可证持有人)不同包装的药品,按包装差比价规则(注射剂统一按最小制剂单位,其余剂型多包装中选的,以最小制剂中选价最低的包装作为代表品)换算后,通过采购平台药品常态化申报流程申报后挂网。

三、未通过上述方式完成挂网衔接的过渡期集采药品及协议期内按集采规则等被新批次集采替代的集采药品,企业可根据《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云医保〔2022〕92号)等挂网规定,以普通药品通过采购平台药品常态化申报流程申报挂网。

四、省医药集采经办机构及医保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要优化挂网流程,提升系统功能,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各中选企业是保障集采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保障药品供应。各级医保部门要畅通沟通和反馈渠道,辖区内出现集采药品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置,并向省医保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涉及价格治理等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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