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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6-01-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州(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文件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巩固提升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现行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0.5%费率视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假生育津贴待遇;未满12个月但符合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按普通门诊或住院待遇支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区分生产方式、胎数、胎次计发时间均为98天。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新发布标准执行。

二、提升产前检查费用保障水平。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妊娠期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下同),经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按规定支付后,超出部分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予以保障。定额补助限额内执行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报销比例统一为50%,支付限额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合并保障,提高到每年1000元。

三、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支付政策。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包干标准为:顺产3500元,剖宫产4500元,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个人不承担费用。因难产、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特殊原因,导致诊疗费用超出单病种包干标准范围,以及跨省住院分娩,不再执行单病种包干支付,按居民医保住院待遇结算。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住院待遇支付。

四、规范个人账户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等。

五、优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待遇政策。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辅助生殖费用按规定即时结算,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职工医保参保人实施辅助生殖服务项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规范新生儿参保缴费。深入推进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生育医疗费用即时报销。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后90天以上至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其中:10—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的,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视同已缴纳,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

七、强化参保人权益保障。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和协同治理,加强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生育医疗服务,严厉查处欺诈骗保、套取生育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保障衔接,防止医保基金超范围重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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