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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5-12-02

颁发部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州(市)医保局,相关企业:

为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成果,做好我省协议周期已满但尚未接续采购(或被新批次集采替代)的集采药品(以下简称“过渡期集采药品”),以及协议期内被新批次集采替代而中止执行的集采药品(以下简称“中止集采药品”),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衔接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质优价宜药品的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过渡期集采药品挂网衔接工作

(一)过渡期集采药品在接续采购(或新批次集采替代)前,企业可自愿按我省集采中选价格(如我省集采中选价格与各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不一致的,按两者中的低价,下同),暂时在平台带量采购目录挂网;也可申请移出平台带量采购目录。

(二)过渡期集采药品无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可根据需要采购和使用。

(三)除下调挂网价格或联采办有明确要求外,过渡期集采药品原则上不再调整挂网信息,因医保编码变更等确需调整挂网信息的,应移出平台带量采购目录。

(四)移出平台带量采购目录的过渡期集采药品,企业可自愿按我省集采中选价格,通过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后,在直接采购目录直接挂网;也可按照《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云医保〔2022〕92号,以下简称《挂网方案》)等挂网规定,以普通药品通过平台药品常态化申报流程申报挂网。

(五)过渡期集采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厂家(同一上市许可证持有人)不同包装数量的药品,可以过渡期集采药品在我省集采中选价格为基准,按包装差比价规则换算挂网价格,通过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后,在直接采购目录直接挂网。

二、做好中止集采药品挂网衔接工作

(一)中止集采药品应及时移出平台带量采购目录。

(二)移出平台带量采购目录的中止集采药品,企业可自愿按我省集采中选价格,通过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后,在直接采购目录直接挂网;也可按照《挂网方案》等挂网规定,以普通药品通过平台药品常态化申报流程申报挂网。

(三)中止集采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厂家(同一上市许可证持有人)不同包装数量的药品,可以中止集采药品在我省集采中选价格为基准,按包装差比价规则换算挂网价格,通过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后,在直接采购目录直接挂网。

三、工作要求

省医药集采经办机构要优化挂网流程,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各中选企业是保障集采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保障药品供应。各级医保部门要畅通沟通和反馈渠道,辖区内出现集采药品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核查处置,并按程序上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价格治理工作有政策文件对其作出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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