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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07-02

发文字号

内卫办医字〔2026〕439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6-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儿科医师转岗培训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对自治区儿科医师转岗培训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经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规范高效、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的招录组织、理论教学、临床实践、师资补助、学员食宿、培训管理、考核评估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培训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集中理论学习费用,主要包括购置学员教材及听诊器等培训必备物品、理论授课师资补助、学员住宿和餐食、以及教室租赁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临床实践费用,主要包括临床实践(含学术培训)带教师资和管理人员补助、学员住宿补助、以及其他与培训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七条  经费使用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要求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培训基地必须设立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费专项台账,单独核算、明细记录,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专项资金。

第九条  所有支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票据,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流程,严禁无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十条  经费使用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经费收支、补助发放、培训开展等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与培训质量、过程管理、考核结果、学员满意度挂钩,强化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培训基地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健全管理制度。各培训基地必须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职责、审批权限、支付流程、内控要求,确保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规范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不得用于与培训无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购置大型设备、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四条  保障培训条件。按要求落实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合格师资、食宿安排等,为学员提供稳定、规范的培训环境,保障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强化师资管理。建立稳定、优质的带教团队,落实师资激励政策,将带教质量、教学效果与绩效分配、评优评先挂钩,提升临床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严格培训考核。规范培训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考勤、考核、结业考试制度。考核合格者按规定增加儿科执业范围;不合格者不予拨付相关补助,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规范档案管理。完整留存培训方案、招录名单、考勤记录、考核结果、经费凭证、财务台账、总结报告等资料,做到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八条  主动接受监管。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查督导和绩效评价,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央对地方儿科医师转岗培训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结合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作为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基地资格延续、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规使用资金、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暂停拨付经费、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培训基地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要求,及时上报培训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及自治区如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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