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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内卫老龄字〔2025〕472号
其他
内蒙古自治区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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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在我区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安宁疗护服务,促进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安宁疗护服务对象为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服务内容包括缓解疼痛、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方面。除常规治疗、护理、检验检查外,还包括症状评估、生存期评估等服务(详见附件1)。安宁疗护服务要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2025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要求,优化完善评估和观察要点、治疗原则、护理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规范服务行为。
二、服务主体
安宁疗护服务主体包括安宁疗护中心或依法核准登记“临终关怀科”诊疗科目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开设安宁疗护科、安宁疗护病区和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应由医疗、护理、康复、心理、药学、营养、社会工作等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安宁疗护中心按照《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建设和管理,其他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服务价格
(一)价格项目。安宁疗护服务采取按床日计价,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收费标准为200元/人˙日,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支付等级为丙类,项目包含附件1中提出的13项服务内容、住院诊察和分级护理费用。安宁疗护服务中一般治疗操作、专项护理、药品、耗材和床位费按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居家接受安宁疗护服务的老年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收取。安宁疗护服务对象的判定不向患者收费。
(二)收费期限。安宁疗护服务项目累计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患者,由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二次判定,患者仍符合安宁疗护适用条件的,服务计费期延长30天;合计超过120天的,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按协议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服务内容不变,不再按照安宁疗护项目收取费用,据实收取住院诊察、一般治疗操作、分级护理、专项护理、药品、耗材和床位费用。患者方主动终止服务协议退出安宁疗护服务,再次接受服务时,重新判定通过后,安宁疗护服务的计费期重新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将安宁疗护服务作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重要环节进行推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对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收费政策不明、安全隐患较多的机构,责令其立即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相关执业活动。要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宁疗护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政策引导、资源配置、人员培训,持续推进安宁疗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安宁疗护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安宁疗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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