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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行风(医德医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6-01-12

发文字号

内卫医急发〔2026〕2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1-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风清气正医疗环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所属分支机构、医联体成员单位、参照公立医院管理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立医院行风(医德医风)建设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全员参与、标本兼治”“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执纪、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将行风(医德医风)建设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实现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流程覆盖与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行风(医德医风)建设总体目标:公立医院行风(医德医风)建设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健全,医务人员职业素养显著提升,“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深入人心,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行风巡查、信息化监管实现全覆盖,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一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区公立医院行风(医德医风)建设实施方案及配套制度,设立行风建设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二)组织开展行风培训、巡查与专项整治,统筹跨区域案件查处,通报典型案例;

(三)构建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征信体系,将行风(医德医风)违规机构及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行业禁入,与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  盟市、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行风(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牵头科室,配备专职人员;

(二)负责辖区内公立医院行风(医德医风)建设培训、巡查(每4年覆盖二级以上医院),日常监督、考核与问责,组织开展年度自查与专项检查;

(三)对行风问题多发、群众信访集中的医疗机构,约谈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启动组织调整。

第二节  公立医院内部职责

第七条  公立医院党委(书记)职责

(一)将行风(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党委议事决策范围,与党建、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专题会议研究行风工作;

(二)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纪检监察监督、职能科室协同”的行风(医德医风)管理工作机制,审定医德医风考评方案、行风奖惩办法,监督考评结果公平应用;

(三)组织开展行风(医德医风)教育(含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洁文化),配合纪检机构查处违规行为,对行风问题“零容忍”;

(四)将行风(医德医风)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直接挂钩。

第八条  公立医院院长职责

(一)在党委领导下,组织落实行风(医德医风)建设具体措施,将行风(医德医风)建设要求融入医疗质量、医保管理、采购流程等行政工作;

(二)建立行风(医德医风)风险防控体系,重点监管药品耗材采购、大型设备配置、基建工程、科研经费等关键领域;督促落实“九项准则”与“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等专项整治;

(三)每年向党委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行风(医德医风)建设情况,接受监督评议;健全医务人员关爱机制,维护正常就医秩序与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立医院纪委职责

(一)受理行风(医德医风)投诉举报,调查违规违纪线索;

(二)做好关键环节廉洁风险点的监督,通报典型案例;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条  公立医院行风(医德医风)建设办公室职责

(一)成立行风(医德医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综合协调、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二级医疗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

(二)加强行风(医德医风)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纸质+电子),探索建立涵盖医德考评电子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药品耗材使用监控、“红包”回扣线索追溯等功能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推动数据共享与智能分析,逐步实现行风风险预警和精准监管。

(三)组织开展行风(医德医风)评议与患者满意度调查,汇总结果并反馈至相关科室,跟踪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公立医院其他职能科室职责

(一)人事管理部门:将行风(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与晋职晋级、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挂钩;

(二)医务管理部门:监管诊疗行为,查处过度诊疗、术中加项等问题,落实首诊负责制;每月抽查门诊、住院病历,点评不合理诊疗行为;

(三)药学/设备管理部门:规范药品耗材、大型设备采购流程,公开采购信息,杜绝商业回扣;执行采购“双签字”制度;

(四)医保管理部门:监督医保基金使用,严禁欺诈骗保(如冒名就医、虚开单据等);每月核查住院人次、目录外用药占比,异常数据及时整改;

(五)科研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对论文发表、项目申报、成果转化、学术讲课、企业合作实行“事前审查、事中抽查、事后评估”,对学术不端、数据造假等行为“零容忍”;

(六)财务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捐赠资助管理规定,严禁科室或个人私自接受捐赠、回扣、赞助;捐赠事项须经党委集体研究,纳入年度财务审计与院务公开。

(七)护理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护理领域行风建设工作,规范临床护理服务行为;组织护理人员开展职业道德与廉洁从业培训,提升护理队伍道德素养与纪律意识;监督护理服务中尊重患者隐私、杜绝索要财物等规范执行情况;参与护理相关行风投诉处理与整改落实,推动优质护理与廉洁服务深度融合。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行风(医德医风)教育与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  常态化行风(医德医风)培训

(一)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医德医风典型案例、医学伦理规范等。

(二)培训要求

新入职人员培训不少于8学时〔行风(医德医风)培训率100%〕,在职人员每年不少于4学时;培训后组织考试,不合格者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暂停执业资格1-3个月。

(三)培训方式

集中授课、线上学习、先进事迹巡讲、新入职人员宣誓等。

第十三条  廉洁文化与职业精神建设

(一)每年结合“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开展“敬佑生命、救死扶伤”主题活动,宣传廉洁行医先进个人及集体;

(二)打造行风(医德医风)文化载体(如文化墙、公众号专栏),将行风(医德医风)建设融入医院章程,凝练“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杜绝“生、冷、硬、顶、推”服务态度;

(三)深化医疗服务改革,推广预约诊疗、一站式付费、床旁结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便民措施。

(四)恪守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在诊疗服务、网络空间等各类场景中保持言行文明,杜绝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节  医德医风考评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评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卫生专业人员;行政、后勤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考评标准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基础分(80分):含救死扶伤(10分)、尊重患者(10分)、文明服务(10分)、廉洁行医(15分)、规范诊疗(15分)、团结协作(10分)、专业提升(10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考评流程与结果应用

(一)流程

个人自评→科室初评(结合日常表现)→医院总评(行风考评领导小组审核)→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异议申诉)→记入医德档案。

(二)结果应用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节  重点领域监管

第十七条  医药购销领域监管

(一)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政策,每月公示高值耗材使用排名;禁止医务人员接受药品、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宴请、旅游、回扣,严禁以“统方”“介绍患者”牟利;

(二)自治区不定期开展药品耗材采购专项检查,对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终止合作。

第十八条  诊疗行为监管

(一)推行“诊疗告知清单制”,向患者明确病情、治疗方案,保障知情权、选择权;严禁过度诊疗、术中加项;

(二)畅通投诉渠道,患者投诉24小时内响应,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医保基金使用监管

(一)开展医保政策全员培训,严禁诱导患者冒名就医、虚构医疗服务、虚开费用单据;

(二)对医保违规行为实行“双处罚”:追究当事人责任,扣减科室医保考核得分;配合医保部门飞行检查,违规骗取基金的,全额追回并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重点岗位与关键节点监管

(一)药品、设备、基建、信息、人事、财务、招采等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轮岗制”,任期不超过5年;每年开展至少2次重点岗位廉洁谈话,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二)对接HIS、LIS、医保结算等系统,对异常处方、异常耗材使用、异常采购、异常医保结算等指标实时抓取、及时预警、限时核查;

(三)公开重点岗位权力清单,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节  公益性保障

第二十一条  落实公立医院公益性

(一)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每家三级医院按要求完成对县级医院帮扶,常年有驻守基层专家;参与健康扶贫、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

(二)推进分级诊疗与医联体建设,优先转诊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基本药物配备品种占比不低于国家要求,门诊处方基本药物使用率不低于国家要求;

(三)每年组织义诊(进社区、农村、牧区)与健康科普活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章  监督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制

(一)每4年组织开展一次公立医院行风(医德医风)巡查,巡查结果与医院绩效考核、等级评审、服务能力评价、预算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并作为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医疗机构建立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监的督考核机制,行风(医德医风)考评权重占医院年度绩效考核不低于10%;患者满意度、职工行风(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作为医院领导班子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医院:通报表扬;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限制新增床位、大型设备配置,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问责机制

(一)对行风(医德医风)建设不力的公立医院,通报批评、扣减绩效补助、降低医院等级;

(二)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医院领导,予以组织调整;造成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追责;

(三)对违反行风(医德医风)规定的个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对监管失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组织保障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行风(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公立医院成立行风(医德医风)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双组长,行风(医德医风)建设办公室、人事、医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配备的专职行风工作人员,享受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队伍与信息化保障

(一)定期组织开展行风(医德医风)建设专职人员培训;推进行风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岗位交流;

(二)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加强廉政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全覆盖。

第二十七条  经费及制度保障

医疗机构将行风(医德医风)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足额保证行风建设工作需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修订配套制度,形成“1+N”制度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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