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山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6-07-01

发文字号

鲁卫妇幼字〔2026〕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7-31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监督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全省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及应用串联质谱等技术筛查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其他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遗传性疾病。

第四条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宣传教育、知情同意、血片采集、标本送检、实验室检测、初筛阳性病例召回、确诊、治疗和随访、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宣传教育、知情同意、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和随访、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

其他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遗传性疾病筛查程序根据疾病类型参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进行。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指导,强化管理,推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之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健康教育及医学咨询指导,动员群众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定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政策和规范,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设置布局,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作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原则上设在妇幼保健机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和干预;

(二)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转诊情况;

(三)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健康宣教;

(四)承担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五)结合实际,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增加筛查病种的建议。

(六)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的各项工作。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前款工作。

第十条 新生儿遗传性疾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备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房屋和设备; 

(三)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与质量控制中心,设立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专家库,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与质量控制中心承担以下任务:

(一)负责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工作,定期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二)考核和评估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建立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信息管理网络,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

(四)开展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尤其是新技术的应用、新病种筛查的技术研发;

(六)组织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疑难病例的会诊、确诊和治疗工作;

(七)承担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要求,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由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诊断治疗机构、康复机构及随访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布局合理、成本效益最佳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患有遗传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要求,保证工作质量。从事新生儿遗传性疾病筛查血样采集人员应接受过新生儿遗传性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实验室检测人员、听力筛查人员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采血机构或者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工作。主要任务为:

(一)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工作;

(二)由新生儿疾病筛查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筛查日常工作、质量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采血送检,负责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反馈的筛查结果阳性病例的通知、召回;

(四)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听力筛查、复筛、转诊和随访;对疑似听力障碍的新生儿,及时告知到新生儿听力诊治机构进行诊断并做好随访;

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血片采集和听力筛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疗和随诊建议。

第十七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应在筛查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本机构开展的筛查项目及收费标准。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动态管理机制,制定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考核评估方案,依据国家或省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抽查评估的结果,实施动态管理,经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 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本中心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自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要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7月31日起施行。


<END>
更多政策标签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热门政策标签

艾滋病
2223篇相关
恶性肿瘤
2075篇相关
糖尿病
2007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