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5-08-20
鲁卫科教字〔2025〕3号
其他
山东省
现行有效
2025-09-11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其中,参加公需科目学习获得学分,初级职称人员不低于10学分,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5学分,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学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所获学分不做最低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自然年,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专项培训、有计划的自学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以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的理论培训,以模拟教学、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培训,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援渝等援派工作。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六)专项培训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七)有计划的自学
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制定自学计划(含学习安排、内容、形式、验证指标等)。用人单位根据计划,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关键环节开展验证,结合实际学习成效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论文、科研课题、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和出版著作等。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发表论文、综述,按期刊等级在发表当年,对排序前三的作者(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授分)分别授予学分:SCI(10、9、8学分);中文核心期刊(8、7、6学分);普通期刊(6、5、4学分)。
2.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按项目级别在立项当年,对排序前三的课题组成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课题(10、9、8学分);省部级课题(8、7、6学分);市厅级课题(6、5、4学分)。
3.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按获奖级别在获奖当年,对排序前三的获奖人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奖励(10、9、8学分);省部级奖励(8、7、6学分);市厅级奖励或省级以上社会组织设立的奖励(6、5、4学分)。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获得当年对排序前三的参与人分别授予学分,第一位10学分、第二位9学分、第三位8学分。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在出版当年,分别授予学分:主编10学分、副主编9学分、编委8学分;编译本专业学术专著(含教材)的,学分减半。
三、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统一纳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管理。管理系统按类别设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账号。
(二)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三)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2周前登记开班信息,举办后2周内完成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登记,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学分。
(四)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专项培训、有计划的自学等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做好学分登记,并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获得情况及时上传管理系统,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五)外省单位拟在我省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包括国家和其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省内协办单位应当在举办2周前登录我省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并接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学分,由个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生效。
(六)各单位开展的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事前在管理系统添加培训计划,参加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完成考勤并获得学分。
(七)开展可验证自学的单位,应在当年第一季度由个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自学计划,上传佐证材料,第四季度由用人单位评估自学情况、学习成效等,根据评估结果授予相应学分。
(八)用人单位要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验证,及时记录、审核、查看本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
(九)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分授予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030年9月10日。
(二)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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