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卫生县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2026-09-01
鲁卫科教字〔2026〕2号
其他
山东省
现行有效
2026-09-15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国卫规划报〔2025〕69号),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切实加强我省县域学科能力建设,强化县域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对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立足本机构功能定位和本区域卫生健康需求,发挥医疗特色技术孵化基地、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基地和基层人才培养基地的功能,实现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龙头带动作用。
第三条 重点学科的评审、管理和考核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学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学科日常业务建设。
第四条 遵循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兼顾布局”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遴选工作。计划用5年时间,在省内遴选一批有突出优势和发展潜力的重点学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开展重点学科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重点学科的政策制订、建设规划、评审、综合监督管理。
(二)组织重点学科的申报、形式审查、评审立项、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等。
(三)协同各相关部门研究和解决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共同保障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一)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项目申报政策性资金。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人才引进、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薪酬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省科学技术厅在省自然基金、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给予支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重点学科进行全面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省卫生健康委重点学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本级重点学科的管理和政策扶持。审核推荐所辖医疗卫生机构的重点学科申报项目,配合做好项目日常监督、验收评估等工作。
(二)县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所辖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建设相关问题。加强对重点学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指导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研究和解决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和配套措施。
(三)明确职能科室承担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实施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出台的各项决策,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重点学科的申报、立项、建设、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落实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九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是重点学科的直接责任人,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和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制定并推动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四)制定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基层人员培训、技术创新、临床科研产出、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等方案,完成各项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确定申报范围、学科布局、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等,向全省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发布通知要求组织重点学科申报工作。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所管理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重点学科进行评估和推荐,经评估后推荐到省卫生健康委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和条件。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限定为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学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较高的医疗质量水平和较强的条件支撑能力,综合发展水平处于县(区)内龙头。
(二)申报学科能够承担临床教学任务,并建立较为规范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支持开展助理全科医师培训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县域内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建立稳定的技术指导与帮扶协作关系,提升基层医务人员专业能力。
(三)申报学科应围绕当地疾病谱和临床需求,初步形成2-3个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基础扎实的临床应用研究方向,具备开展以解决临床实际问题为导向的临床研究能力,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四)申报学科应具备满足临床诊疗、科研教学需求的设备设施,拥有必要的先进医疗设备和实验仪器,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梯队完善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能够保障学科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五)申报学科带头人必须是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较高的思想素养和业务素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近三年曾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在市级以上专业学会中任有职务。
(六)申报学科已列入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近三年来对该学科有持续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学科及其建设单位的综合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发展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纳入重点学科建设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实行全程监管。采取同领域专家评议、实地检查等方式,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期为三年,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任务书,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保持本单位承担的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性,除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已担任重点学科带头人,不得重复兼任重点学科的其他学科带头人。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以相应专科建设为基础,注重临床、教学、科研均衡发展,通过学科建设促进业务发展,发挥在辖区内技术示范、辐射作用。全科重点学科要依托全科转岗培训基地或助理全科培训基地等全科平台,统筹开展全科医生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经费,建立学科发展多元支持的长效机制,努力加快学科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支持重点学科建设。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纳入建设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各学科根据年度学科建设任务和实际发展需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学科带头人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开支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建设、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应用以及学科管理等学科建设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办公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发放职工普惠性奖金、对外投资、超标准接待等。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核、期满验收等方式,对纳入建设的重点学科开展考核评价。对未按规定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重点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中止建设任务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自评。建设单位根据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逐项对照并开展自评,每年12月31日前逐级报送本年度自评报告。年度自评报告是学科综合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学科开展中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学科实现改进提升,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科,责令限期整改。中期考核结果是学科综合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期满验收。根据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要求开展建设期满考核,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重点学科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验收的重点学科,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不合格”4个等次。“合格”及以上等次,加挂“省医药卫生县域重点学科”,并滚动进入下一周期建设。考核验收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申报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重点推荐;考核验收结果为“整改”等次的,需1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整改后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建设资格,不再列入重点学科序列。
第二十八条 期满验收考核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县域重点学科研究方向、任务书内容调整等变更事宜。
第二十九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重点学科建设作为本地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学科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优先保障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重点学科统一命名为“山东省医药卫生×××县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重点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学科和单位及考核验收不合格者,终止建设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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