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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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山东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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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委属(管)医疗机构,山东大学各医院: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引导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为前提,以满足多元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与医疗规律,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在确保公益性、履行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职责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适度有序发展特需医疗服务,形成与基本医疗服务相互衔接、互补发展的格局,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服务定位与原则。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遵循基本服务优先、发挥资源优势、满足多元需求、项目自主定价、患者自愿承担等基本原则。不得因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冲击、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就医需求。
(二)规范服务设置与供给
1.机构与人员资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和供给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规范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承担特需门诊出诊任务的医师,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相应的诊疗服务能力和良好执业信誉。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山东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医院可放宽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出诊特需门诊的在职医师,应在其主要执业机构提供非特需门诊服务。
2.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机构需在核定诊疗科目内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将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特需医疗区域单独设置的ICU除外)等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基本医疗可及性的项目纳入特需医疗服务范畴。鼓励在慢病全程管理、MDT门诊(出诊医师均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端体检等方面探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3.服务规模控制。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支持将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内部的整院区作为特需医疗服务院区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以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为整体计算门诊和病房的服务规模要求。
4.服务设施与环境。特需门诊、病房须与基本医疗区域严格区分、相对独立,有明确标识。特需门诊应设独立候诊、诊疗区,配备满足诊疗需要的常规医疗仪器设备,诊区内的诊疗环境整洁、舒适,设专用导诊服务台,辅助服务设施应满足个性化要求。特需病房原则上配置单人间或套间,特殊情况下可配置双人间;提供整体护理,床护比应高于非特需病房;除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外,还应设置独立的卫生洗浴等相关生活服务设施。
5.国际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在特需医疗服务基础上开展国际医疗服务,在国际医疗区域内设置明确的双语标识,提供多语种服务和多语种医疗文书,完善国际医疗服务预约就诊机制和费用便利化支付措施。
(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的特需医疗服务诊疗规范、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收费管理等配套制度。要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机构在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须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医保支付政策及自愿选择属性等关键信息,签订知情同意书,严禁强制服务、捆绑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
(四)落实价格备案与医保管理
1.价格制定与备案。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服务产出、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要求提供服务内容,不得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收费。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群众承受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与基本医疗服务的比价关系、与省内及周边省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衔接等合理确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定价后须按规定向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经备案,应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调整价格需重新备案。
2.价格公示与收费。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全面公示特需服务项目名称、内容、价格标准、计价单位及医保支付政策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需医疗服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管理,不得与基本医疗收支混淆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障资金。
3.医保支付政策。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内开展的服务项目费用均由患者自行负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使用个人账户资金除外)。特需医疗服务区域所使用药品和耗材,严格执行“零差率”要求,中药饮片可按照有关规定加成不超过25%,鼓励加强创新药配备使用,优先配备纳入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内的品种,满足患者多元化用药需求。鼓励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一站式”理赔服务;鼓励开展国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海外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畅通国际医疗保险支付通道。鼓励在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特需医疗服务对接的医疗保险产品,降低群众就医负担。
(五)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若基本医疗服务资源无法满足需求,医疗机构应根据指令或需要,开放特需医疗服务区域收治患者,并执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是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将特需医疗服务纳入全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学科人才建设,落实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有关要求,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应体现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反哺作用,扣除成本后的结余,主要用于改善基本医疗服务条件、弥补政策性亏损等。
(二)加强行业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及资源使用合规性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价格备案、价格执行、收费合规性及价格项目编码规范等管理。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政策合力,对不符合管理规定、挤占基本医疗资源、引发社会不良反响、医疗质量安全不达标或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或机构,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或终止其相关服务,保障特需医疗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多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增进群众公众对相关政策的认同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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