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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鲁卫医字〔2026〕6号
其他
山东省
现行有效
2026-05-16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山东大学各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等要求,结合我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现状,我委委托山东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对抗菌药物进行增补、更新,形成《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制定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因特殊治疗需要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按照特殊使用级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测,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督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我委将适时调整更新目录。
本文件自2026年5月16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备案表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26年版)

备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4.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仅限儿童剂型纳入目录。
· 附件.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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