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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02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5]1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02

颁发部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5]190号

2015年11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5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已经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48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2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四、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2分。

  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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