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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7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05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7]6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05

颁发部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7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7]690号

2017年12月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7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7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卫生计生单位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地(州、市)级卫生计生单位,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卫生计生单位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7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卫生计生单位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2分;

  四、乡镇级卫生计生单位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0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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