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甲型H1N1流感轻症病例居家隔离治疗与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2009-09-08
苏卫传[2009]7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09-09-08
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甲型H1N1流感轻症病例居家隔离治疗与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苏卫传[2009]76号
2009年9月8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及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江苏省甲型H1N1流感轻症病例居家隔离治疗与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防控工作中使用。
附件:江苏省甲型H1N1流感轻症病例居家隔离治疗与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一、目的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继续科学、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二、适用对象
(一)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仅有一般性流感症状,包括发热、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无下呼吸道感染,无其他并发症,非流感高危人群。
流感高危人群是指易发生严重并发症甚至死亡的人群,包括:
1、5岁以下儿童(2岁以下者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
2、65岁及以上老年人;
3、妊娠妇女;
4、伴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
5、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
(二)其他流感样轻症患者: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中未经实验室确诊的其他流感样病例,仅有一般性流感症状,包括发热、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无下呼吸道感染,无其他并发症。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治疗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成立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病例的诊断和分类;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职责。
(二)医疗救治机构
各市、县(市、区)甲型H1N1流感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做好住院病例的接收和救治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本辖区内轻症患者的居家治疗、随访和社区管理工作,及时报送患者救治信息;协助上级卫生部门指导居家治疗患者及相关人员做好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措施;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知晓率;各定点观察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观察室,落实患者诊疗的隔离观察措施。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对流感样病例聚集性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为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市级疾控机构负责对医疗救治机构送检、聚集性疫情调查采集的流感样病例标本进行实验检测确诊。
(四)其它部门
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制工作。学校(尤其是高校)、企事业单位发生聚集性疫情时,原则上由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固定隔离观察点,供轻症患者居家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居家观察;如单位没有条件开展上述工作,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其它部门负责。
四、病例分类原则与管理程序
(一)病例分类处理原则
1、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由县(市、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根据本指南对病例进行分类,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及与其相关的流感样轻症患者原则上采取居家治疗措施。
2、不符合医院收治条件的轻症病例,如坚持要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则由定点医院根据住院床位条件决定是否收治。
3、流感高危人群如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住院治疗。特殊情况必须居家隔离治疗时,应密切监测病情。
4、居家隔离治疗期间,患者病情一旦出现以下变化时,应及时转至定点医院诊治。
(1)口表温度≥39℃,并持续24小时以上;
(2)咳嗽加重,痰量明显增加;
(3)呼吸困难或胸痛;
(4)口唇紫绀;
(5)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6)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惊厥等;
(7)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二)病例治疗与管理程序(见附件1)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接受过相关知识培训的基层医师、防保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患者进行居家治疗和随访。
2、基层医师、防保人员指导患者及家庭成员做好居家隔离的消毒和个人防护措施,开展甲型H1N1流感相关人员的健康教育宣传。
3、患者病情出现病例分类处理原则中所列病情变化情况之一的,基层医师应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将患者转至定点医院诊治。
五、病例居家治疗与管理措施
(一)居家治疗措施
1、基层医师按照《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对患者进行治疗、指导和随访。
2、基层医师和防保人员应每日监测患者体温和病情变化,填写《甲型H1N1流感病例居家治疗观察表》(见附件2),并于每日下午5时前上报上级卫生部门。监测填报次数每天不少于2次。
3、对症治疗。休息,多饮水,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高热患者可给予物理或以中成药为主药物退热治疗。儿童发热患者应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或选用中成药,禁用含阿司匹林(乙酰水杨酸)的药物,以防出现瑞氏综合征。
4、中医辨证治疗:
基层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如需用药治疗,以中医治疗为主,推荐治疗甲型H1N1流感中成药:清开灵颗粒、银翘解毒胶囊(丸)、连花清瘟胶囊、金莲清热颗粒等。儿童甲型H1N1流感中医药治疗方案见《江苏省儿童甲型H1N1流感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5、合并细菌感染时,应给予相应抗菌药物治疗。
(二)居家管理措施
1、患者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
2、患者宜使用单独卫生间,使用后应立即通风,并进行清洁和消毒。
3、咳嗽和打喷嚏时应使用纸巾保护遮掩口鼻。
4、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5、在家庭共同区域活动时需戴外科口罩。
6、患者发病后至少需在家中隔离观察7天,或至流感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儿童有可能超过7天。隔离观察期间,患者应尽量避免离家;如需离家(如到医院就诊),应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戴外科口罩。
六、疫情相关人群或场所防控措施
(一)疫情相关人群的管理
1、密切接触者管理
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由辖区疾控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单位负责管理;学校(尤其中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发生聚集性疫情时,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单位负责管理,辖区疾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密切接触者应尽量避免外出,减少与他人接触机会。负责密切接触者管理的单位与密切接触者建立电话随访与信息沟通,定时解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一旦密切接触者出现体温升高及其它呼吸道症状,及时与医学观察负责人员联系,由负责人员及时报告相关单位组织诊断与治疗。
2、聚集性疫情涉及的其他健康人群管理
因聚集性疫情而停课停工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对与该事件相关的健康人员进行管理,建立电话随访与信息沟通制度,定期了解该人群健康状况。一旦有人出现体温升高及其它呼吸道症状,及时与居家观察负责人员联系,由负责人员及时报告相关单位组织诊断与治疗。
(二)病例共同居住者卫生防护与预防
1、卫生防护措施
家庭成员,尤其是流感高危人群应尽可能避免与流感患者接触。所有家庭成员与患者密切接触时要注意个人卫生,并做好个人防护。直接接触患者后,或处理患者使用过的物品、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尽可能相对固定1名家庭成员照顾、接触居家休息和隔离治疗的流感患者;近距离接触患者时,应戴医用防护口罩。照顾、接触患者的家庭成员外出时应戴外科口罩,减少传播疾病的可能。
2、家庭成员一旦出现发热和急性呼吸道感染等异常症状,应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3、预防服药。流感患者密切接触者,特别是儿童、老人、孕妇或合并慢性基础病者,儿童给予板蓝根冲剂、成人给与银黄颗粒、清开灵颗粒、蓝芩口服液等中成药进行预防用药。
(三)患者家庭清洁、消毒和废物处理
患者使用过的毛巾、手帕和纸巾等物品要妥善处理,应放入单独垃圾袋。患者使用的餐具、衣物应单独清洗,单独使用。保持家庭物品表面清洁,定期用消毒液擦拭家具、日用品和玩具等物体表面。患者居家应保持房间勤通风。
(四)口罩应用
与患者接触时应佩戴口罩,并尽可能缩短接触时间。患者外出时必须戴口罩。无特殊情况,正规的药房或商店销售的外科口罩即可满足个人防护需求。口罩必须按照正确的佩戴方法使用,大小必须完全遮盖住口鼻,佩戴时尽可能缩小面部与口罩之间的缝隙。尽量保持口罩干燥,潮湿后必须更换。
及时处理使用后的口罩,避免重复使用口罩。如为可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必须严格消毒和烘干。摘掉口罩后必须使用肥皂洗手或用酒精对手进行消毒。
健康人群在日常生活和正常社会活动中,不建议戴口罩。
附件1:江苏省甲型H1N1流感患者医疗救治与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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