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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7]7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7]725号

2007年10月24日

各分局:

  按照国家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我局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细则既适用于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的许可验收,也适用于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的许可验收。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批发)许可验收检查小组,由市局流通处、辖区分局和GSP办公室派员组成。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验收检查小组,由各分局组织确定。对于同时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现场验收,由市局会同辖区分局合并进行;验收合格的,依职责由市局和分局分别发证。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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