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6-11-23
冀卫规[2016]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16-12-01
河北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2016]6号
2016年11月2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无偿献血招募工作,鼓励单位、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保障临床用血,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经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无偿献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励是指对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单位、高校、县(市、区)和部队,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级无偿献血奖励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奖项及标准
第五条 河北省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河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河北省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河北省无偿献血促进奖”、“河北省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河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燕赵风范”奖:自愿无偿献血达120次(含)以上的献血者;
(二)河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燕赵之星”奖:自愿无偿献血达80次(含)以上的献血者;
(三)河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5次(含)以上的献血者;
(四)河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5次(含)以上的献血者;
(五)河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15次(含)以上的献血者;
(六)河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纪念奖:自愿无偿献血达10次(含)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河北省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无偿捐献稀有血型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河北省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太行风范”奖:无偿献血达35次(含)以上的稀有血型献血者;
(二)河北省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太行之星”奖:无偿献血达25次(含)以上的稀有血型献血者;
(三)河北省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达15次(含)以上的稀有血型献血者;
(四)河北省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无偿献血达10次(含)以上的稀有血型献血者;
(五)河北省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无偿献血达6次(含)以上的稀有血型献血者;
(六)河北省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纪念奖:无偿献血达4次(含)以上的稀有血型献血者。
第八条 河北省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单位、高校和部队。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个人奖: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二)单位奖: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800人次以上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的累计献血人次数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
(三)高校奖:无偿献血氛围浓厚,每年组织丰富多彩的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学生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两年内组织集体献血活动不少于3次,且参与人数比例较高或院系覆盖面较广的高校;
(四)部队奖:驻冀军队和武警部队团级及以上单位,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
(五)特别奖: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河北省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其获奖标准为:
(一)辖区人民政府重视无偿献血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加大投入,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开展;
(二)本县(市、区)自愿无偿献血量大于该辖区内临床用血量。人口献血率达到1.0%以上,其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30%(含);
(三)15-60周岁人口中,辖区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7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0%以上;辖区在校青少年达到90%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固定播放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月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播出2次以上;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和宣传栏;
(五)根据需要,在辖区内繁华地段,设置固定献血屋(房车)及配套水、电设施,在大型乡镇设有流动献血车固定停放点;
第十条 凡同时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奖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国家级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同时,可获得河北省无偿献血奖励。
第十一条 荣获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省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荣获无偿献血促进奖的单位、高校和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可优先推荐参评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在我省五一劳动奖状评定中,作为重要条件优先考虑。
第三章 奖励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奖项的奖励: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国家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省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纪念奖;省级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纪念奖。
第十四条 河北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奖项的奖励: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国家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和五星级;国家级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省级无偿献血奉献奖“燕赵风范”奖、“燕赵之星”奖和金奖;省级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太行风范”奖、“太行之星”奖和金奖;省级无偿献血促进奖;省级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申报材料的收集、统计、初审、公示和报送工作。河北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河北省无偿献血奖励评定小组,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无偿献血奖励的审核、评定、公示和审批。
第十六条 “河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河北省稀有血型无偿献血奉献奖”、“河北省无偿献血促进奖”、“河北省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部队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对初审确定的合格名单,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河北省无偿献血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七条 “河北省无偿献血奖励评定小组”对各设区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奖励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凡申报个人、单位、高校、县(市、区)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参与无偿献血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血3次,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二条 奖励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折算统计。即: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申报个人奖项的献血次数统计应符合相应奖项申报标准,且在评定年度期限内,至少献血一次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如《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对折算统计方式有新的调整,则遵循新调整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冀人员于河北省献血后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待遇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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