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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用于食品检验仪器设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2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填报用于食品检验仪器设备的通知

2011年7月22日

各市(州)、县(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局为了做好2012年经费预算,切实摸清系统内质检机构涉及食品检验仪器设备底数和资产,现要求各质检机构务必于8月5日前填报“食品检验所用仪器设备调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要认真填报你机构涉及食品检验所用的全部仪器设备,包括冷藏、冷冻设备及标准物质等。

  二、大型仪器如气相色谱仪等,还应填报检测附件。

  三、各机构务必于8月5日前,将“食品检验所用仪器设备调查表”(在省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邮寄到省局认评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shenxiaowei123@163.com信箱。

  省局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088号,邮编:130022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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