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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班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15

发文字号

吉教师字[2009]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15

颁发部门

吉林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班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通知

吉教师字[2009]27号

2009年7月15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各省级培训基地:

  按《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综合我省目前甲型H1N1流感的发病情况,现就如何做好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班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确保省级培训的正常进行提出如下要求:

  1 .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按照要求做好培训班的防控预案。

  2. 各市(州)要在培训开始前一周,通知所有拟参加培训的老师尽量不安排外出或聚集性活动,每日自检体温,如有流感样症状(如发热、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呕吐、腹泻),及时告知培训组织机构,不得参加培训。

  3. 参加培训人员在参培途中要加强主动防范意识,乘火车或汽车途中要注意开窗通风,避免与有流感样症状人员密切接触。

  4.各培训基地在培训班报到时做好体温筛查,对于有发热或咳嗽症状或疑似甲流感染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

  5.报到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普及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学员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培训期间,培训基地要加强管理,参培学员不得擅自离开培训基地,不得参与无关的校外活动,不得私自留宿外人。

  7.培训期间,培训基地要做好体温晨检、环境消毒和通风换气。

  8.培训期间,发现输入病例,培训基地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育主管及当地疾控部门,并按照预案程序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严防疫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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