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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2-04

发文字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04

颁发部门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年2月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要求,现将在本市浦东新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从浦东新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实施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拟提交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按要求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有关办事指南详见附件。

  三、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设立两个受理点,办理备案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窗口(电话:021-68824118、021-68542222*81071)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底层综合服务大厅(电话:021-68824119、021-58698202)

  四、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并从浦东新区口岸进口相应产品。

  五、后续需要自浦东新区以外的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批准后方可进口。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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