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5-05-11
善政办发[2015]6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嘉兴市
现行有效
2015-07-01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善政办发[2015]61号
2015年5月1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嘉善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高我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推进我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制度,是指由工会发起和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医疗保障形式,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具有补充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嘉善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由嘉善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嘉善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操作办理。
二、保障对象
第三条 凡参加嘉善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办理退休手续为准)。
三、保障期限
第四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周期为一年。保障期自每年的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6月30日二十四时止。一个保障期限满以后可以连续参保。
四、缴费标准
第五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期5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收取并统一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的5月4日至6月30日。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个人缴纳。若共同交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互助保障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若新增参保对象,则按本条规定,缴纳新增人数的互助保障金。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保障待遇
第七条 已参加嘉善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结算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50%给付互助保障金。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不包括自费、自理和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费用。起付标准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补助50%,每次最高限额500元。住院补助,每日补助30元,一个保障期限内最多不超过15天。
第八条 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在每次出院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一个保障期内补助金额最高给付限额为3万元。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期责任终止。
第九条 职工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保障期满之日前按规定续保(续保必须由单位统一组织),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保障年度分别结算。如果职工不续保,则按日平均计算后保障期外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补助。
第十条 职工所在单位已有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或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影响本互助保障活动补助待遇。
六、参保和补助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嘉善县总工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参加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80%。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须填写《嘉善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并提供本单位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名册,到嘉善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职工住院治疗结束后,应在社保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由职工本人或单位工会及时到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申领补助手续。职工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本互助期满后两个月内申领补助金。逾期未申领者,其互助责任终止。申领补助金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嘉善县总工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申请表;
2、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原件;
4、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在收到参保对象提供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提供材料不足的,参保对象必须补全。材料真实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付互助保障补助金。
七、保障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来源主要由单位或职工个人缴纳;工会的补助;社会捐助、个人捐款及利息收入等构成。嘉善县总工会每年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如果当期互助保障金出现不足,不足部分由县总工会负责补足;如果当期互助保障金出现结余,结余部分结转到下期滚动使用。嘉善县总工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设立资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成立嘉善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对互助保障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嘉善县总工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同时接受嘉善县总工会经审会的审查监督,以及政府部门审计。
八、不予补助条款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有互助保障金补助:
1.在保障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 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九、附 则
第十八条 嘉善县总工会根据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运作情况,对参加对象、补助范围、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工作程序等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嘉善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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