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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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16-02-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1月6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3军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市委关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我市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根据《重庆市人才队伍建设“六百三万”计划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0-202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以下简称“后备人才”)培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人才强卫”战略,以培养高端人才后备梯队为目标,选拔有潜力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国外进修、导师带教、科研资助、学术交流、提供工作平台等支持,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技术精良、具备担当我市医学发展重任的后备人才,建立高端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提升我市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为重庆卫生事业发展、为群众健康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目标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后备人才3年为一培养管理周期,其中国外培养1年,国内培养2年。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左右,力争2020年达到200名左右。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后备人才选拔范围为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在岗中青年卫生专业技术骨干。
第六条 后备人才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医德医风、精良的医疗技术、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
(二)年龄38周岁左右;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事医疗卫生一线工作经历不低于8年;
(五)具有出国工作所需的外语水平和语言能力,有较强的医学实践能力和科研学术能力;
(六)在本专业领域有所造诣,业绩突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
(二)市级及以上临床研究中心、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等负责人;
(三)厅局级及以上重点医学科研项目负责人;
(四)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1名。
第八条 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技术精湛,业绩突出,同行公认的技术骨干和学科学术带头人,可不受第六条和第七条的限制。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推荐选拔工作,按照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审定等程序进行。每一批选拔数量由市卫生计生委研究确定。
第十条 各单位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要结合单位发展的实际需求,对照申报条件,采取个人申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集中公示等程序,坚持优中推优。确定的推荐人选应当广泛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及职工意见。推荐人选应填写《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申请表》(附件1),连同反映推荐人选业绩成果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报市卫生计生委。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选拔条件,对上报的人选的年龄、学历、职称、外语水平、业绩成果等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组建专家评审组,通过资料审核、集中评议、现场答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候选人员建议名单。专家评审组由相应学科、专业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人员材料内容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申报人员的情况,结合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对候选人员进行研究,确定正式人选。
第十四条 正式人选名单通过重庆市卫生计生信息网等面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下文件正式命名。
第四章 权利职责
第十五条 后备人才享有以下权利:
(一) 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纳入重庆市重点人才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授予“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纳入重庆市卫生计生高端人才后备库,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统一管理、重点培养。
(二) 后备人才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统一派送国外大型医院、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对已有国外进修学习1年及以上经历的,经专家对其学习成果评审合格,可视为完成国外培养任务,直接进入2年国内培养期。
(三)后备人才出国培养期间工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津补贴和福利待遇由选派单位发放,原则上不低于其原有水平。
(四)2年的国内培养期,每年给予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资助及项目技术开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支持其主持、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项目。
(五)后备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可优先推荐入选人才计划、参评市级以上成果和荣誉奖励。
(六)后备人才培养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第十六条 后备人才在培养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培养学习计划,承担相应的职责任务,接受统一管理;
(二)带领团队在学术技术上有新的创新和提高,建成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团队,开展1至2项新业务、新技术,业务工作量显著增长。
(三)做好下级医师的带教工作。国内培养期内每年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报告或讲座不少于2次;
(四)培养期内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在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SCI论文;
(五)主持1项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后备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后备人才及所在单位三方签订《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出国培养计划派员单位及个人承诺书》(附件2)、《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目标管理责任书》 (附件3)。后备人才需制订《重庆市中
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年度计划书》(附件4),以明确各方责任及后备人才培养期内目标任务及年度目标,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后备人才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适时调整,并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分为季度小结、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评估,采取个人自查和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
(一)季度小结重点总结季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季度打算。季度小结主要采取个人自查的方式。
(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医德医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绩效、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
(三)培养期满评估主要考核目标任务完成、履行职责、业绩贡献、个人成长等情况。培养期满评估主要采取专家评审与党委审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培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9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保留“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
(二)培养期满进行考核评估,第一、二年度考核成绩各占30%,第三年度考核与培养期满考核评估一并进行,考核成绩占40%。培养期满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9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评估优秀者,优先推荐参评市级及以上高端人才项目;考核评估合格者,保留“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考核评估不合格者,取消“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考核评估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然解除培养,不再履行后备人才的职责和享受相应权利:
(一)不再从事本领域工作的;
(二)调离重庆市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资格。
(一)年度考核或者培养期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应从人才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工作,把后备人才培养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充分结合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培养目标任务,加强对其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教育,支持后备人才开展业务工作和学科团队建设,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他们开展临床实践、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搭建平台,要切实解决后备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后备人才培养对象由市卫生计生委和选派单位共同管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具体领导,负责方案制订、计划执行、人员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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