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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云南鲁甸地震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05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办[2014]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5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云南鲁甸地震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食药监办[2014]15号

2014年8月5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配合云南鲁甸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在做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同时,随时准备为灾区提供支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各分局要加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坚决防止不合格、过期或变质的产品流入灾区。发现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要重点加大对救灾用食品和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对捐赠食品药品的监管。各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安全监管。捐赠的食品必须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保质期内的产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是经批准生产或进口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来源合法,并附合格证明文件。各分局要主动对捐赠的产品统一查验,重点查验来源、品名、批号、数量、流向、检验报告等信息,严把质量安全关。查验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三、配合做好食品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总局将视灾区需要,加快抗震救灾急需血液制品及疫苗的批签发。各分局要主动掌握行政区域内救灾用食品药品的生产和储备等情况,随时做好支援灾区的准备。

  各分局查验捐赠食品药品的情况、辖区内救灾用食品药品的生产和储备情况以及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需要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联系人:蹇昶
  电话:68813222;1380836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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