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传统医学师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5-23
郑卫中管[2016]1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郑州市
现行有效
2016-05-23
河南省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传统医学师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卫中管[2016]17号
2016年5月23日
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属医疗机构:
现将《郑州市传统医学师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我市传统医学师承工作每年进行,随时申报备案;本次申报请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备案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同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中管局(邮箱zhongyichu@126.com)。
郑州市传统医学师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医临床队伍建设,巩固和打牢中医人才培养基础,充分发挥师承培养模式在中医教育中的特殊优势,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的提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我市实际情况,在《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中医师带徒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卫中[2012]44号)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体目标
第二条 在院校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师承培养模式,聘任和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的零起点人员,或者选配具有扎实中医药理论知识、一定临床经验的人员作为他们的学生,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使前者能够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后者则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成长为热爱中医药事业、技术精湛、品德优良的高层次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确认师承关系
第三条 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医类别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时间截止到确认时的上一年底,时间点下同),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
第四条 师承人员条件
(一)零起点师承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2.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热爱祖国中医事业;
3.身体状况能够满足跟师学习的要求。
(二)创新型师承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10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遴选对象;
4.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5.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确定指导老师:身体条件许可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名老中医、名中医、优秀中医原则上应当担任师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医师需经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属医疗机构评议、初审拟定。
以上两类人员均需填写《郑州市传统医学指导老师申报表》(见附件1),经推荐单位盖章,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属医疗机构初审后报郑州市卫生计生委审核确定、公布、备案。
第六条 遴选师承人员
1.零起点师承人员的遴选:符合零起点师承人员条件(第四条第一款)的人员,填写《郑州市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申报表》(见附件2),经指导老师同意,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属医疗机构审核确定后报郑州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2.创新型师承人员的遴选:郑州市卫生系统符合创新型师承人员条件(第四条第二款)的被认定为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填写《郑州市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申报表》(见附件2),经指导老师同意,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属医疗机构审核确定后报郑州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七条 签订师承关系合同: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2名(如果是2名师承人员,则至少有1名应为创新型师承人员),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见附件3),报郑州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零起点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签订师承关系合同后,还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教学要求
第八条 学习方式采取跟师学习、临床实践与理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跟师学习连续3年内累计不少于300个工作日,零起点师承人员则应连续3年常年跟师学习。
第九条 学习内容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要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第十条 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300天,要及时对师承人员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病案、论文等进行批阅、指导。
第十一条 零起点师承人员通过教学达到下列要求:
(一)掌握较为扎实的中医药基础理论;
(二)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
第十二条 创新型师承人员通过教学达到下列要求:
(一)研修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做好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二)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诊断正确率、治愈率均有明显提高。
(三)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同一指导老师的2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四)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
(五)结业时须提交结业论文,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动态考核和结业考核。
(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师承人员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师承人员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二)创新型师承人员3年学习期满,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和动态考核由郑州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实绩考核、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通过考核的创新型师承人员,由郑州市卫生计生委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三)零起点师承人员的出师考核按照卫生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
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各自所在单位应当保证他们在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的师承人员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Ⅱ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第十六条 对成绩优异师承人员和有突出贡献指导老师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郑州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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