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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31

发文字号

郑人社办[2017]1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郑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31

颁发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

郑人社办[2017]194号

2017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要求,对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取消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的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原享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患者,分别改为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中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相对应的待遇。

  二、将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调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参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郑人社医疗[2016]11号)执行。

  五、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诊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照郑人社医疗[2016]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市本级参保人员经本市二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本市同类别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市)(含上街区,下同)参保人员经所在县(市)一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本市同类别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按郑人社医疗[2016]11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七、异地居住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按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郑人社医疗[2016]12号文件)规定执行。异地居住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支付限额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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