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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渝人社发〔2021〕20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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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等文件规定,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清缴费(其中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最迟在次年1月底前完清);逾期仍未缴纳的“不缴不计”,缴费计划不再保留。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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