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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二五四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4-07-28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4]3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05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更正〈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中医疗项目名称的函》(津卫财函[2004]39号)和《关于新增几项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4]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中“胎儿听觉监测”更正为“新生儿听觉监测”,收费标准不变。
  二、此次核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计17项(具体价格见附件)。其中包括:
  (一)你局在《关于新增几项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4]47号)中申请的尿含铁血黄素定性试验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
  (二)我局在《关于新增医疗项目价格的复函》(津价医药[2004]73号)中未予核定的超放大胃镜和数字化摄影(DR)2项医疗服务价格此次一并核定。
  三、上述新增17项医疗服务价格自2004年7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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