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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30

发文字号

桂卫办发〔2020〕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30

颁发部门

广西卫健委

正文内容

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70号),已经公开发布,请自行下载,并遵照执行。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指南要义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人员学习培训覆盖率应达100%,确保人员全面掌握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病原体及样本运输和管理、废弃物管理、操作失误或意外处理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防护,保障实验活动生物安全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确保实验室配备与所从事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按照《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通知》(桂卫办发〔2020〕7号)等要求,提高认识,规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度、防护措施等。从事实验室活动、病原体及样本运输、废弃物处理的人员也应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贯彻执行好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三、建立机制,加强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沟通

各地各单位要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为原则,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各单位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实验室设立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实验室设立单位与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定期不定期的通报实验室生物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沟通解决实验室生物安全运行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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