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08-18
苏政办发[2011]12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1-08-18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23号
2011年8月1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 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进行,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目标任务和债务化解范围
(一)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任务,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对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医务人员集资款和拖欠工程款可纳入化债范围。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2011年6月30日。
(三)省财政补助范围。省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主要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债务化解给予补助,并按照每个乡镇重点办好1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要求,结合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当地服务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设备配置标准等,确定债务化解的补助依据。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新增债务,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化解进度和数量给予适当奖补。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核实阶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此项工作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债务认定阶段。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化解债务责任书。此项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债务化解阶段。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此项工作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进度,提前到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考核验收阶段。省有关部门对已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进行考核验收,总结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机制。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所需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五是统筹有关非税收入;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偿付、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县(市)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20个工作日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备案。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根据省统一部署,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债务清理过程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省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
(三)明确责任,逐步化解。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化解。省人民政府将与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市、县(市)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各地要根据省统一部署,制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四)落实资金,规范支出。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省辖市要加大对辖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县级财政要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付债务资金。省将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省财政(含中央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五)健全机制,制止新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地区须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加强监管,严格问责。各级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制约机制。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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