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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内跨地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抽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13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省内跨地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抽验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3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检所:

  省内跨地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重复抽验问题,一直是药品抽验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在正在开展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这一问题再次被提出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药品抽验行为,为跨地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现就这一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省内跨地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属地抽验的原则,即由配送中心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配送中心药品统一进行监督抽验;由省药品检验所或大连市药品检验所从配送中心抽取样品进行评价抽验;对由配送中心配送到所属门店的药品,原则上不再抽验。

  二、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跨地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配送中心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配送源头的药品监督抽验工作;跨地区连锁门店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门店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三、本规定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稽查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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