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2022-01-05
辽卫办发〔2022〕1号
指导原则
辽宁省
现行有效
/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意见》,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1]86号),我委研究制定了《辽宁省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妇幼健康处联系人:赵剑冰 联系电话:024-23388016
中医医疗处联系人:海晶美 联系电话:024-23391315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辽宁省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妇幼健康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广泛的实践应用,在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疗和预防保健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为造福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守护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贡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1]86号),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中西医并重,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根本,以完善制度、规范服务、示范引领为手段,推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开展中医药服务,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积极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和疾病诊疗中的独特作用,努力为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优质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努力增强广大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服务网络,推广应用一批妇幼中医药诊疗方案、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
到2025年,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比例明显提升,中医药服务覆盖妇女儿童全生命周期,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广大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二、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开展中医药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等级评审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建设发展中医临床科室。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将“门诊中医药服务占比”列为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适度提高中医药服务考核指标权重。将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服务工作纳入中医药发展规划。到2022年,三级妇幼保健院均要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其它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开展中医药服务。到2025年,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药专科服务的比例分别达到90%和70%,妇婴医院全部设置中医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门诊中医药服务量明显提高。
(二)更好发挥中医药在妇女儿童疾病诊疗中的作用。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妇幼健康领域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做优做强中医妇科、中医儿科等专科,筛选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和适宜技术,及时总结形成诊疗方案,巩固扩大优势,培训和推广中医妇科、中医儿科等专科诊疗方案以及中西医结合妇科、儿科诊疗方案,带动妇幼中医药特色专科发展。到2022年,推广不少于5个中医妇科、儿科专科诊疗方案,推广不少于10个中西医结合妇科、儿科等诊疗方案。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能力建设。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国医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中西医协作诊疗制度,坚持“宜中则中、宜西则西”,促进中西医科室间建立协作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为住院期间的妇女儿童提供中医药服务。开展孕产妇管理救治、儿童重点疾病防治等多学科协作诊疗模式试点,将中医纳入多学科协作诊疗体系。
(三)强化中医药在妇女儿童预防保健中的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具备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置治未病科,推动中医药治未病与妇幼保健服务深度融合。推广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组织编写的《妇科中医医疗技术及中成药用药指导》和《儿科中医医疗技术及中成药用药指导》,组织开展中药熏蒸、小儿推拿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成药用药培训。到2022年推广不少于5个妇幼中西医结合治未病干预方案,发挥中医药在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生殖保健等方面的作用。针对产后保健、儿童康复等服务,到2022年推广不少于3个中西医结合康复方案。鼓励三级妇幼保健院营养餐厅围绕备孕、产后、流产后等重点环节和儿童咳嗽、儿童消化不良等常见健康问题,提供适宜妇女儿童食用的药膳、养生调理茶饮等服务。
(四)创新完善妇幼中医药服务模式。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充分利用孕妇学校、家长学校、院内健康教育、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等环节,推广中医治未病理念和方法,提升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优化中医临床科室的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中医诊室原则上在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门诊诊疗区域内与相关西医诊室比邻布局,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中西医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中医临床科室可设置相对独立、集中布局的健康干预区,集中针灸、推拿、康复、理疗等服务设施、设备和器具,为妇女儿童提供针刺、灸法、拔罐、推拿、药浴、刮痧、膏方、贴敷等中医特色的健康干预服务。
(五)加强妇幼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人才纳入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加强骨干人才培训培养。依托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和有条件的市级医疗机构建立妇幼中医药服务培训基地,鼓励妇幼保健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妇幼保健机构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用中医药等专业技术人员。允许采用灵活的薪资政策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妇幼保健机构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医妇科、儿科医师到妇幼保健机构多点执业,鼓励中医妇科、儿科领域的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中医学术流派代表性传承人在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传承工作室,开展传承带教和示范指导。到2025年全省至少建立2个传承工作室,每个工作室至少培养5名妇幼中医药业务骨干。鼓励有条件的三级妇幼保健院与辽宁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加大妇幼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六)积极推动妇幼中医药服务下沉基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鼓励相关医疗机构牵头成立妇幼中医药专科联盟,通过项目合作、联合病房、学科帮扶等形式加强合作,积极推进优质中医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具备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联合中医医疗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中医药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等,推广适宜家庭保健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依托援外医疗队和中医药海外中心等,广泛开展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妇幼中医药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推进会议,总结妇幼中医药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妇幼健康领域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人才培养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将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定期总结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明确安排熟悉中医药政策和业务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中医药工作,要研究制订发展中医药业务的具体举措,切实做到中西医结合工作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
(二)加强培训指导。将中医药业务发展作为各级妇幼保健院院长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意见》,交流促进中医药业务发展的经验做法,引导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提升中医药发展能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工作要求,对照《中医妇科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中医儿科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积极推进妇幼保健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组织引导相关学会协会广泛开展中药熏蒸、小儿推拿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成药用药培训。
(三)加强规范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中医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规范中医诊疗活动。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要求,严格落实感控管理各项要求。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等文件规定建立中药处方点评制度,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四)加强示范引导。各市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借鉴和推广各地妇幼健康领域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组织开展妇幼中医药优质服务单位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按照国家和我委工作部署,努力推进妇幼保健中医特色专科创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发展和服务能力提升,更好地提供妇女儿童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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