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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2-03-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3-29

颁发部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收费管理,现就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缴纳费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受理后,申请人应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告》(辽药监告〔2021〕20 号)规定,根据相应的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缴纳费用。

二、申请人自收到省药监局发出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费。

三、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注册费的企业,省药监局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条第四项,终止实施行政许可。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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