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5-06-12
沪卫计人事[2015]11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5-06-1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卫计人事[2015]114号
2015年6月1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5]6号),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现将《关于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配合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绩效工资制度,建立水平合理、分配透明、管理规范、正向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册工作人员。
二、实施原则
(一)分类指导,标化核定
充分体现社区卫生行业特点,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分配与社区卫生服务目标任务和基本项目实施紧密衔接,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医养结合”职能任务后工作的现实情况,对社区医务人员目标任务予以标化核定,在核定的标化工作量内,实施相匹配的薪酬核定与分配。
(二)量质兼顾,注重绩效
在根据基本项目标化工作量合理核定工作负荷的基础上,引入质量考核体系,将人员收入分配与考核结果相挂钩。通过量质结合,兼顾数量与效率,统筹诊疗服务与健康管理。
(三)正向激励,动态调整
根据功能定位、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建立社区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保障合理劳动价值,激发主动服务积极性。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综合考虑医养结合,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本市关于绩效工资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总量核定办法,以现行核定的总量为基础,综合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确定的新的项目目录标准,以及承担医养结合工作等情况,以标化工作量为依据,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总量。按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向郊区适当倾斜。绩效工资分配应向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倾斜。
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应与人员工作负荷、原有收入发放水平、财政可承受能力及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推进程度相匹配。
(二)加强考核,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上,依据本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按照标化工作量、标化工作量单价以及工作质量效果评价确定当年可分配总额,在年底前予以核算,即当年可分配总额=Σ(标化工作量×标化工作量单价)×质量系数。可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1.标化工作量。按照《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项目标化工作量指导标准》,由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2.标化工作量单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化工作量单价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确定的全市统一核定原则,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3.质量系数。质量系数是效率内涵、运行质量、社会成本、家庭医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指标的评价。通过质量系数对可分配总额进行负性控制,是确保激励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和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效率内涵指标一般包括每执业医师门急诊人次、每执业医师出院人次、门急诊复诊率等;运行质量一般包括医疗事故发生率、抗菌药物使用率、注射药物使用率等;社会成本一般包括门诊病人月均费用、住院病人床日费用、住院病人床日药费;家庭医生服务指标一般包括家庭医生签约率、签约居民维护率、特殊人群规范服务率等;公共卫生服务指标一般包括慢性病管理、传染病管理、孕产妇管理等。
(三)根据岗位特点,探索多元化的内部分配方式
1.单位主要领导。实行绩效目标年薪制,即先明确工作岗位的管理责任和绩效目标,再设定与之相匹配的预期薪酬,考核周期内按照履行责任和完成工作的实际情况,以预期薪酬为基础进行分配。具体流程为:
(1)区县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全面预算管理确定各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目标;
(2)核定完成绩效目标所对应的薪酬水平;
(3)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加强过程控制;
(4)以绩效目标、考核结果为基础,由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实施薪酬分配。
2.家庭医生。实行责任目标年薪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家庭医生建立契约关系,在确定责任目标的基础上,明确与之相适应的收入预期,体现家庭医生合理劳动价值,激发家庭医生主动服务活力。具体流程为: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工作职责和任务确定每位家庭医生的责任目标;
(2)核定完成责任目标所对应的薪酬水平;
(3)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加强过程控制;
(4)以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基础实施薪酬分配。家庭医生助理考核由家庭医生负责,考核结果与分配挂钩。
3.其他医务人员。实行基本加计量考核薪酬制,即以工作数量为基础,以质量效果为评价计发绩效工资。具体流程为: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不同医务人员类别和不同岗位的服务项目进行标化;
(2)确定单个标化工作量的薪酬值;
(3)制定质量考核标准,并进行定期考核;
(4)根据实际完成数量和考核结果,确定可分配资金的个人明细。按照医务人员的聘任岗位、类别、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设定不同的薪酬分配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应在考核的基础上,向医生、护士等一线岗位人员倾斜,并按照梯度合理的原则,根据岗位和职级核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收入分配系数与水平。
(四)规范分配资金的列支
工资总额的列支是薪酬分配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关系到分配机制能否发挥激励效用的关键步骤。因此,做好分配资金的规范列支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收入分配收支进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各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作为人员薪酬分配资金专款专用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外,不得再有其他津贴补贴或奖金分配。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全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的考核结果,每月向所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上报本单位上月人员薪酬分配发放申请表。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流程拨付资金。审计部门对发放流程定期进行审计检查。
四、实施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人员配备的核定
按照核定的工作数量给予资源投入,建立与工作量相符合的用工制度,实现编制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以国家规定的工作负荷标准和2012年实际负荷作为配置医师的区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1.3-1.7万个标化工作量配置1名全科医师,其他人员岗位数按规定比例进行核定。
(二)对所在区县卫生计生委的要求
1.已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建立了标化工作量体系,实施了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并依据标化工作量和服务绩效核定政府投入和可分配总额。
2.卫生综合管理平台构建完成,数据质量符合要求,并能支撑全面预算管理、卫生服务监管、绩效评价、政府投入核定、可分配总额核定等管理功能。
3.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要领导实行责任目标年薪制,由主管部门实施薪酬分配。
(三)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要求
1.已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建立了标化工作量体系,实施了绩效考核。
2.建立基于综合绩效考核的收入分配制度。对家庭医生等兼具管理责任的医务人员实行责任目标年薪制;对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加计量考核薪酬制。
3.信息生产系统功能健全,能够客观、自动生成相关业务数据,数据质量符合管理平台的需求。
4.在服务功能、管理机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能够支持医养结合工作。
(四)开展试点,逐步推进
建立改革评估机制,提出申请并符合改革试点基本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先行执行新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形成早改革、早得益的示范效应。力争通过1年至1年半时间,在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实施。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区县卫生计生委提出试点申报,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初审后,以区县为单位向市卫生计生委申报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未提出改革试点申请的,或不符合改革试点基本条件的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按原相关办法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把坚持公益性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公益性和保持高效率并重,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改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能力。妥善处理好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保障措施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整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财务、人事等部门,高度重视并夯实实时数据信息基础,为相关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撑。
(三)推进民主公开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中心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听取职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考核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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