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400客服电话

  • 购买数据产品

    400-9696-311 转1

  • 定制咨询业务

    400-9696-311 转2

  • 数据与AI定制业务

    400-9696-311 转3

  • 商务合作及其他问题

    400-9696-311 转4

  • 投诉及建议

    400-9696-311 转5

医药数据查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6-02-23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2016年2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及“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再生育子女”。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热门政策标签

艾滋病
2223篇相关
恶性肿瘤
2075篇相关
糖尿病
2007篇相关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2,632亿元
2026年Q2总销售额
6.14%(2026Q2)
TOP5企业市场份额
核心能力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更多信息,请进入医药市场洞察中心查看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385,649
全球在研药物数
0
本月临床试验数
研发动态
相关报告
政策法规
更多信息,请进入全球药物研发中心查看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