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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档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8

发文字号

深发改[2017]12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档次管理的通知

深发改[2017]1209号

2017年9月28日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分级诊疗,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档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核定或变更价格档次的,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意见后,综合考虑该医疗机构等级、功能定位、设施条件、学科建设、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批复申请单位。

  二、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档次分为四档,其中,一档价格为我市基本医疗服务基准价格;二档价格为基准价格的95%;三档价格为基准价格的90%;四档价格为基准价格的80%。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医院等级执行相应价格档次,其中:三级甲等医院执行一档价格;三级乙等以下至二级甲等医院执行二档价格;二级乙等以下至一级甲等医院执行三档价格;其他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康中心执行四档价格。原已经核定价格档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暂执行原核定的档次标准。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一证一档次”原则收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别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档次。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核定和变更价格档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医院的基本情况,申请价格档次的依据和理由。
  2.医院相关建设标准的批复、医院大楼验收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等级等。
  3.申请变更价格档次的,还应提交上年度医院财务收支情况及年度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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