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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3-12-04

发文字号

金人社发[2013]1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金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

金人社发[2013]138号

2013年12月4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规范统筹与搞活激励并举,绩效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扩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倾斜,向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增强单位活力,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进一步搞活绩效工资分配,要在同级政府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2.自主分配。进一步扩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3.优绩优酬。绩效工资分配要按照优绩优酬原则,切实向一线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
  4.保住底线。在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的同时,妥善处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其收入水平原则上应高于同职级退休人员。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搞活绩效工资分配的办法。
  建立总量控制和内部调剂机制。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给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情况,统筹确定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卫生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用于奖励性的绩效工资额度不低于总量的50%。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可由卫生部门确定,并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保持合理水平。
  建立绩效工资总量正常增长机制。绩效工资总量总体上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定位相匹配,按照与其它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与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同步增长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搞活绩效工资分配,要处理好职工利益与社会效益、向业绩突出人员倾斜与职工队伍稳定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整体绩效提升。
  (二)进一步搞活绩效工资分配的程序。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方案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本单位公示,报卫生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执行。审核后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
  卫生部门在审核时,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定位和职能要求,对分配方案的激励导向、内部分配、程序办法等进行充分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分配方案科学合理,实现事业发展、群众满意与保障职工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的办法。
  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力度,创新考核办法,在强化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要以公益服务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重点考核群众满意度和公益服务完成质量、数量,同时适当考核单位提供社会医疗服务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不同单位间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分配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重点,把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对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发放绩效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以及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不得发放绩效考核奖。绩效考核奖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考核合格及以上单位总人数(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人员除外),按一定额度确定。绩效考核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绩效考核奖由单位自主分配,要拉开差距,不能平均分配。
  允许在绩效工资基准线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参照当地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上浮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向一线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所需经费在单位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三、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上述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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