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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29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稽[2011]1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29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工作的通知

津食药监稽[2011]114号

2011年3月29日

市药检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1号)、《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药品评价抽验实施方案的函》(食药监稽函[2011]49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54号)的精神及工作要求,按照加强管理、统筹兼顾、有效衔接、职责明确、提高效率的原则,我市2011年度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任务由你所负责安排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国家局对2011年全国药品评价性抽验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研究,周密制定我市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方法步骤及相关要求,并将方案报局稽查处备案。

  二、在组织实施抽样过程中,应遵循监督、抽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先监督检查、后抽样检验。如有涉嫌违法情形的,应由执法人员立案查处,禁止将有涉嫌违法情形的品种作为样品进行检验。

  三、本年度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及其抽验培训中明确的各项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并做好各阶段工作小结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

  四、市局根据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划拨抽样、检验等经费。

  五、为统筹做好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和我市药品监督抽验工作,请将我市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送局稽查处,协助其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联系人:冯韬宏,联系电话:23685296,传真:23686529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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