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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批转《关于保障市县食品监督检验经费的有关规定》的请示

发布日期

2009-07-15

发文字号

甘财行[2009]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15

颁发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关于请求批转《关于保障市县食品监督检验经费的有关规定》的请示

甘财行[2009]27号

2009年7月15日

省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保证食品监督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我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草拟了《关于保障市县食品监督检验经费的有关规定》,现随文上报,请审阅。如无不妥,请求批转执行。

  附件:《关于保障市县食品监督检验经费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实施。为保证食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充分发挥各级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食品监督检验计划的落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二、按照“据实测算,足额保障”的原则,将保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本级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经费的落实,确保本级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三、地方各级财政、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经费保障和经费使用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质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对本级食品监督检验经费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补助经费;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测算,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用不得虚报瞒报,不得随意扩大检验批次和提高检验费用标准。对于财政补助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用于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补助,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截留、挪用,如发现虚报瞒报或截留、挪用等上述现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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