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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0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9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921号

2014年11月10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针对近期个别地区出现的非法经营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对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监管,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械监便函[2014]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国家总局:https//fbya64373b0e8716406d9454f58a2ce198da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WS01/CL0845/108171.html),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结合日常监管,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重点,结合辖区实际开展检查,尤其对眼镜市场较为集中的区域加大监察力度。

  二、按照国家总局检查内容要求,重点对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进货渠道资质及产品的注册许可文件进行核查,产品核查时注意核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https//fbya21da1f924a164fd99cedcd271c332bcf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datasearch/face3/dir.html),发现问题及时进入稽查程序。

  三、请各部门将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市局流通处邮箱(liutongchu@smda.gov.cn),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2)供现场检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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